一、切实加强对疫情下外派劳务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企业要按照统一领导、预防为主、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人。
二、建立疫情下外派劳务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当前疫情下,外派劳务企业对在外人员及待派人员的管理难度加大,外派劳务纠纷呈上升趋势,各有关企业要将纠纷预警和防范工作作为企业常态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各类群体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纠纷处理的法律意识。疫情下外派劳务纠纷处理要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等涉及外派劳务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妥善处理。进一步提高外派劳务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同意识、履约意识以及依法维权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对在外人员的管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在外人员的健康状况,指导在外人员认真落实防控要求,做好科学防护,减少聚集活动,加强日常监测、内部消毒等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五、做好在外人员纠纷处理工作。疫情造成在外人员收入减少,甚至出现因接收企业倒闭而造成在外人员失业现象。各有关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在外人员、接收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联络与沟通,全面掌握在外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因收入减少而要求回国人员做好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对因接收企业倒闭造成的失业人员,有关企业要与国外相关机构联络,尽量安排其再就业,省国际承包劳务商会将建立信息通报和互助机制,充分利用会员企业的信息和渠道,最大限度的帮助在外失业人员实现转岗再就业,切实维护在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中途回国人员,应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外派服务合同约定妥善处理。
六、做好待派人员纠纷处理工作。疫情造成面试合格的待派人员长期无法派出,相关企业要安排待派人员进行培训或安置临时就业,做好家访工作,安抚其情绪,做好其思想稳定工作。对要求退出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尽量保留外派资格,对坚持退出的劳务人员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署的相关合同规定,充分考虑并说明疫情不可抗力对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造成的双重影响,扣除已发生费用,其余费用待疫情好转(以我国相关政策为准)后退还本人,不能造成人员大量聚集。 七、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八、如本“指导意见”中的具体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为准。
山东省国际承包劳务商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