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用工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切实保护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境外项目用工管理,提升境外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减少劳务纠纷的发生,促进山东省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劳务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工程条例》)和《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分类管理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界定不同用工形式所对应的业务主体关系
(一)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雇用境内劳务人员
根据《分类管理通知》规定,对外投资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通过我国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雇用境内劳务人员,属对外劳务合作。该境外企业作为境外雇主,应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与劳务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根据《劳务条例》规定,人员招收、派出和境外管理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同时,对外投资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按照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要求其境外企业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并与劳务人员签订《雇佣合同》。
对外投资企业可向其境外企业派出已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并为外派员工办理符合派驻地法律规定的工作手续。
(二)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其境外项目自行招聘和外派人员
根据《分类管理通知》规定,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直接为其境外投资项目招收和外派人员,必须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从国内派出人员时,应按驻在国政府有关规定取得用工指标;在外人员必须取得工作许可,禁止持旅游、商务签证在外工作;人员数量应符合当地用工比例规定。
《工程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招聘并外派人员
根据《分类管理通知》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以向其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派遣所需人员,也可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服务平台招聘并外派人员,但都必须与外派人员签订与项目工期相当的《劳动合同》,相关社会保险可按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执行。外派人员的管理均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负责。同时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不得通过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转嫁劳动关系。
二、正确处理总包与分包对外派人员的管理关系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揽对外投资企业工程项目时的用工管理
《分类管理通知》规定,对外投资企业的境外企业可作为国外项目业主,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合作,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揽其工程项目,并外派项目所需人员。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作为总包单位将部分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后的用工管理
按照《工程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以将境外项目合法分包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根据该条例精神,对外承包工程总包企业对整个项目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由总包单位(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由总包单位通过签署分包合同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单位,并建立统一的外派人员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生活条件、日常管理和人员变化情况报备等管理体系和制度。
根据《分类管理通知》精神,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作为总包单位将部分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人员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单位更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其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分包单位为外派人员办理外派手续,应当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否则应由总包单位为外派人员办理外派手续。
三、严格执行境外用工合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提交项目审查与报备材料
《分类管理通知》规定,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或其境外企业应当及时向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书面报备在外人员情况。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申办需自带劳务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时,除按相关要求向商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和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对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出具的明确意见。
(二)做好出国前培训
《分类管理通知》规定,要按规定组织外派人员培训和行前教育,明确告知外派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遇到问题时的投诉渠道。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外派人员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外派劳务人员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风土人情,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提高外派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培训过程中,应向外派人员如实告知派往国别(地区)和项目的有关情况以及工资待遇、工作生活条件等情况。培训结束前,向外派劳务考试机构申请考试,并由考试机构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
(三)诚实履行合同义务
认真签署、忠实履行业务合同,既是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也是突发事件处置、劳务纠纷解决的依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认真签订与境外雇主的《劳务合作合同》和与劳务人员的《服务合同》,并协助劳务人员认真签订与境外雇主的《雇佣合同》等,力求体现各方诉求,达到责任明确,避免出现境外用工管理漏洞。
合同签订时,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遵守国内外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规定,落实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紧急情况下的协助和救助、不可抗力等必备条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外派人员工资;不得向外派人员收取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押金等任何费用,不得要求外派人员提供财产担保;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切实保障在外人员权益,境外用工企业、特别是在国内发放薪酬的对外投资与承包工程企业,须合规缴纳社保,并协助在外人员合理规避个税风险。一般来说,境外项目在外人员薪资收入较高,可能会超出境内个税征税标准。用工企业应结合驻在国或地区与境内个税以及保险框架合作协议要求,按时缴纳在外人员社保,并指导或协助境外项目在外人员合规缴纳个税,避免发生社保与个税交纳违规。
(四)积极推进属地化用工
对外投资、承包工程企业境外用工属地化,有利于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保证项目运营的连续性。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投资时,应积极推进员工“属地化”,尽可能多雇佣当地员工,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可持续发展。但须按照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与雇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为规范用工管理,有效防范用工风险,用工企业应根据具体工作,对中方员工和属地员工分别制定不同考核标准、考核任务及考核工时的劳动合同,设定相应的薪酬激励和考核机制,鼓励中方员工与属地化技术人才协同工作,积极推进本土化经营,努力缩小中外员工收入差距。
(五)加强风险防范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按照《劳务条例》的规定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缴存300万元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本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按照《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所缴存备用金的标准由20万元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该备用金的缴存和使用按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妥善处置纠纷
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派人员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好国家、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附则
(一)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将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将相关情况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本指导意见系山东省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的自律性指导意见, 2023年12月27日经对外投资合作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24年3月12日起试行。
(三)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为山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专家委员会。